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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废旧出新

时间:2005-01-25 17:54:26  来源:TIANZI.ORG  作者:天子  阅读:1526次
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下称新规范),该规范从5月1日起实施,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下称旧规范)同时废止。中国监狱学会理事王荣康指出,新规范更多地彰显出人性化色彩,“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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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2004年3月19日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基本规范
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生活规范
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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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发布)
部长 蔡 诚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 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赙;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
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
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持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 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
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 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六条 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
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 不准设立小灶, 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一条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耳语、
走动。

第十三条 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
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
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第十五条 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
就诊。

第十六条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置,不得无理取闹。
不准指名要药,不准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七条 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隔离治疗的,不许到规定范
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冷脏水,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保持餐
具完好和卫生。

第二十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劳动时着工作服,定期进行体
检,严禁带病上灶。

第二十一条 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
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
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第二十二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室内装饰和谐适度,门窗洁净,
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不准损坏、践
踏花草树木。

第二十四条 一律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记,不准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记。夏
季在监室内可穿标记明显的背心或汗衫。

第二十五条 劳动过程中应该穿用操作服,佩戴标记。

第二十六条 监管改造机关配制的“值星员”等标记,要按规定部位佩戴,不准私自
转借、涂改、损坏。

第二十七条 不准私藏或倒换服装,不准穿或暂时不穿的服装要交管教人员统一存放。

第二十八条 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通信中不得泄
露监管改造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

第二十九条 会见家属、亲友时,不准使用隐语,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第三十条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
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
第三十一条 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
横排行进。

第三章 生产劳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有病不能劳动的,要
有医生诊断书并经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
名。报数要全神贯注,声音清晰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生产劳动过程中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不准乱走乱窜,大声喧哗,谈
笑打闹和睡觉。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五条 努力学习操作技术,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安全生
产,保证产品质量。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
额和作业计划。废、次品不得超过规定指标。

第三十六条 爱护设备、工具、器具,厉行节约,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 不损坏庄稼、花草、果木及其它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爱护农机具、农田
水利设施及其它田间设施。

第三十八条 搞好文明生产,厂房内外保持卫生整洁。必须遵守车间定置管理规定,
做到各类工具部件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 听到收工号令,迅速擦试、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
现场卫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

第四十条 按带队干部口令,在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回监舍。不准将各种工具、危险品、
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阅读有关政治书刊,紧密联系实际,勇于认罪
悔罪,加速思想改造。

第四十二条 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认真记录。
有疑问时要举手示意,得到允许后起立发问。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课后认真复习,按
时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争取优良成绩。

第四十三条 努力学习生产技术,钻研科学知识,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争
当生产技术能手。

第四十四条 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争取掌握一技之长,为出监后的就业谋生和参
加“四化”建设做好准备。

第四十五条 上课时坐姿端正,不准脱鞋、跷腿,不准赤膊、光脚,冬天不准戴口罩。

第四十六条 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入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四十七条 认真爱护教室的桌椅和教学用具,不准乱刻乱画。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四十八条 说话和气,举止文明,说真话、实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
流动作,严禁同性恋。

第四十九条 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
“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没什么”、“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
用“谢谢您”、“麻烦您了”等谢词。

第五十条 罪犯间一律互称姓名,不得叫绰号、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不得使用入
监前在社会上的邻里、亲友家族称呼。

第五十一条 尊重国家工作人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
的工作人员统称“队长”。对直接参加劳动的工人称“师傅”。外来提审时,要有礼貌
地回答问题,不得顶撞争吵,无理取闹。

第五十二条 当管教人员进入监舍时,要自动起立,不得躺卧偎坐(生病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 听到管教人员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并迅速到管教人员两米处站好,
听候指令。管教人员问话时,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无法离开等特殊情况例外)。接受
管教人员指令后,立即答“是”。管教人员讲话过程中,不准随便插嘴抢话。向管教人
员陈述或回答问题时,不准指手划脚。

第五十四条 有事需要进管教人员办公室时,应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野外劳动现场有事必须找值勤人员时,应在五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与管教人员同一方向行进时,不得与管教人员擦肩并行。在较窄的路上
相遇时,要自动停步,靠边让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管教人员走过五米后再起步。

第五十六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支队以上领导干部进入监舍视察时,应停止一切活动,
起立问候;对客人、领导的问话,要立正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尾随、围观、评
头论足。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贴近、攀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
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犯都必须严格
遵守,付诸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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