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的医保医院及报销比例
作者:天子
日期:2019-10-26 13:52:28
内容:
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19家A类和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就医外,参保人可选择4家(其中至少包含1家社区医院)适合自己、方便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发生急诊,本地或异地的定点医院均可以报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市健宫医院
具体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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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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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中,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2019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202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